內容簡介
| 沒有真相就不會有正義 回顧台灣司法史,幾可用血跡斑斑、疑點重重來形容,江國慶案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例子。這樁白色恐怖之後,第一件政府公開承認的冤案,歷經了檢、軍、法層層關卡,只要其中有任何一人克盡本分,那麼江國慶就會是個即將邁入前中年期的男士,而非冤死在國家機器前面的年輕生命了! 美國密蘇里州律師田蒙潔,針對台灣司法上引人爭議的冤/疑案,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順著起訴書與判決書的脈絡,深入剖析箇中的邏輯謬誤,以及在科學辦案、證據、鑑識科學上所犯下的錯誤,希望能帶領讀者,一同看見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 司法改革的重點,恐怕不在於法官擁有多少社會經驗,而是法學教育從根本上,就沒有給予法律人足夠的訓練,以至於不去分辨什麼是「事實」,什麼又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推理往往也陷入邏輯謬誤之中。當這些基本判斷力都付之闕如,我們又怎能期待,法官們能夠根據證據發掘真相,做出合理而公正的判決?這不但會逐漸侵蝕了法治的基石,更會侵害我們生存與自由的基本權利! 於此同時,田律師也想以她在社區大學授課的經驗和讀者們分享,就算不是讀法律出身,就算沒背過法條、看不懂用字艱澀的法律用語,只要懂得分辨事實與意見,並不斷強化自身邏輯;一樣可以看得懂判決書、一樣可以透過公民的力量,共同監督不適任的法官,並且制衡拙劣的司法判決,讓台灣的法治有機會回歸公平、正義的根本價值。 本書特點 一、透過深入詳盡的文字,說明什麼是事實,而什麼又是意見;以及分辨這兩者在法律判決中的重要性。 二、清楚指出台灣司法改革的真正關鍵,在於法律人的訓練及檢調單位,缺乏邏輯推理、講求證據、科學辦案的觀念,並提出修改方向與建議。 三、透過台灣本土知名冤(疑)案的分析,指出鑑識人員在科學辦案上的錯誤,並介紹多種新興科學鑑識方式,為本土著作中少見。 作者簡介 田蒙潔 美國密蘇里州州立大學哥倫比亞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Juris Doctor),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現為文山社區大學講師、台灣邏輯司法網負責人。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的目標是捍衛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落實訴訟法,希望能撒下三顆種子:人們願意分辨事實與意見;學校能夠培養學生的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只有侷限在台灣的本土化經驗法則,能夠從判決書消失。 來自密蘇里州的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曾說:「我從沒給過人地獄的痛苦。我只是說出事實,他們就感同地獄。」如果本書中所說出的事實,沒有人感同地獄,那麼,這本書就徹底失敗了。 密蘇里州暱稱Show-Me State,來自一句俗諺:「長篇大論既不能說服我,也不能滿足我,我來自密蘇里,非要親眼看見才算數。」這本書獻給江國慶,他雖然沉冤昭雪,但真相並沒有大白;也獻給邱和順,他已經三審死刑定讞,但真相也沒有大白。我來自密蘇里,長篇大論但沒有真相的判決書,既不能說服我,更不能滿足我。 田蒙潔律師部落格:hannahtien.blogspot.tw/ |
內容連載
第三人稱全知敘事—寫判決書就像在寫《紅樓夢》,你不怕嗎?我在美國念法學院二年級時,第一次接觸到台灣刑事案件的判決書,讀後頗感驚訝,因為撰寫的方式與內容和我的所學所知完全不同。台灣刑事案件的判決書約略可分為「主文」、「事實」和「理由」三大部分,當時讓我印象特別深刻的,是「事實」的部分。
對於司法審判而言,判決書的事實非常的重要,這可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古金男法官2008年1月11日於《大紀元時報》所發表之〈自由心證其實並不自由〉部分內文,一窺究竟:
(引文)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釐清案情,認定事實,然後據以適用法律,進而作成裁判。所以事實認定的正確性,是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基礎。而要能正確的認定事實,則必須依憑證據,沒有證據,法官就無法形成心證,判斷是非對錯。
古法官的說明,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什麼是「證據」?所謂證據,必須受到證據法的嚴格規範;什麼是「事實」?所謂事實,是證據法的基礎知識。台灣並非法律先進的國家,許多法律都是繼受自西方的法律先進國家,但是直到今日,台灣並沒有繼受獨立的證據法,司法界對於證據和事實的認知,都非常薄弱。
台灣判決書內事實的撰寫方式與內容,和美國的大不相同,原因就出在美國判決書內的事實,是嚴謹的證據法下的產物,台灣的法官對於證據法及其基礎知識茫然無知,用從小學會的寫作文或說故事的方式,撰寫判決書內的事實。
被害人都死了,居然還會說話?
台灣的法官撰寫判決書內的事實時,因為對於證據法及其基礎知識茫然無知,產生的嚴重問題,首先以受到社會矚目、極具爭議的柯洪玉蘭案為例,加以說明。
柯洪玉蘭為國泰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員,保險工作之餘兼營大家樂。於1987年11月24日失蹤,此後沒有人再見過她的身影,直至同年12月12日,民眾在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19鄰保安林內射流溝中,發現一個屍袋,屍袋內僅有軀幹連兩大腿的屍塊,屍塊所著之女用連褲束腹內衣,與柯洪玉蘭生前所自製之連褲束腹內衣相符;解剖後發現膀胱與子宮連合,也與柯洪玉蘭右腹部有十餘年前開刀結紮的痕跡相符,認定不全的屍塊應為柯洪玉蘭。
邱和順和林坤明等人被指控涉及柯洪玉蘭案,2011年5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作出該案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如下:
(引文)林坤明於76年11月間,獲悉任職於國泰保險公司竹南營業處之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賭博而獲利,竟與邱和順起意強盜,於76年11月24日,與另外8名共犯共同謀議,計畫以簽賭大家樂為餌誘出柯洪玉蘭,再強盜其財物,彼等 10人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強盜之犯意聯絡,分乘2車,於同年月24日傍晚,自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14號邱和順住處出發,由邱和順、林坤明、曾朝祥、朱福坤、林信純共乘租得之雷諾小客車,餘5人另乘1小客車出發,於途中由林坤明下車以公用電話聯絡柯洪玉蘭,佯稱擬簽注,柯洪玉蘭接聽電話後不疑有他,即騎乘其所有000-0000號機車外出與林坤明見面……
判決書的事實能不能用這種方式來寫,只要問一個問題:柯洪玉蘭接接電話後是否「不疑有他」?這是只有柯洪玉蘭自己才知道,別人只能臆測她的「主觀心思意念」。高院法官在2011年審理該案時,柯洪玉蘭身亡已近二十四年,連頭顱都還找不到,怎麼可能會知道她「接聽電話後不疑有他」呢?法官根本是在臆測柯洪玉蘭的心思意念,讓已故的被害人表達自己的想法。
再者,被告林坤明和邱和順始終堅稱不認識柯洪玉蘭,林坤明有沒有在1987年11月間「獲悉……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賭博而獲利」,這是林坤明的「腦內活動」,除了本人外,也只有上帝知道。
高院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要讓林坤明和邱和順心服口服,不只要讓法官、也要讓一般人都不致於產生合理的懷疑,必須要有證據支持其所認定的事實。事實是確實發生的事或確實存在的事,指得是客觀情況,而不是主觀判斷。
舉例來說,柯洪玉蘭的堂弟○○○和鄰居○○○均證稱:1987年11月某日其與一群人在土地公廟前聊天,當時林坤明也在場,曾經聊到柯洪玉蘭因經營大家樂賺了很多錢……(此段證詞係說明用,純屬虛構)。目擊證人的上述證詞就是客觀情況,也就是人、事、時、地、物、手段、方法等人類的感官觀察得到的事,才能推論或判斷出林坤明主觀的「獲悉……」,在邏輯學和證據法上,這是一種事實的推論(inference),而不是事實。
>>更多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田蒙潔 相關訊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